如日本立法模式,买卖合同一经成立,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三,登记要件主义,又为区分原则。典型代表为瑞士,即认可物权 一倍之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理念,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后来逐渐被广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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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不得谓为对人权”。其将相对权定义为“系有特定之相对人,虽得对抗一般人,而却重在对抗特定人为目的。”此定义则揭示了相对权也具有不可侵性的理论。 三人的损害。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损害的形态各异,但无论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使债权消灭或行使不能,还是债权行使困难或费用增加,均构成侵权,并不以致债权完成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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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标的物转让的情形,则若干个当事人都成为同一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并互为第三人,尽管可以依靠公示的对抗效力对已取得占有或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善意第三人予以 法律之偏爱谋取私利时,法律就由原来的保护第三人转而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完成了否定之否定的回归。相互冲突的利益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在安排他们的次序时需要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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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方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财物,虽然不登记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却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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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扩大重婚罪的概念,对各种“包二奶”的行为都予以惩罚,那么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符合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因为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复杂,各个家庭千差万别,所以难以用 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约定财产没有公示的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至于因为公示将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也是夫妻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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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出让的权利。例如,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有瑕疵,那么第三人也应该承受这种瑕疵,不能对抗出让人的物权请求权,这种制度否认对于第 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12](p126)而我国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者都不自觉的忽略了形式主义原则这个物权行为理论的构成要素。相反,由于形式主义原则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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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对世权,但依此取得物权却不能对抗第三人,岂不荒谬? 我国的民事立法没有采取法国式的做法,而是区分了物权变动的 。物权变动效力之发生,需当事人债权行为以及进行交付或登记,但无需物权合意。不承认物权行为。 学者们在讨论“独立性”的时候,认为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论据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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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对世权,但依此取得物权却不能对抗第三人,岂不荒谬? 我国的民事立法没有采取法国式的做法,而是区分了物权变动的 。物权变动效力之发生,需当事人债权行为以及进行交付或登记,但无需物权合意。不承认物权行为。 学者们在讨论“独立性”的时候,认为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论据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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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获得法律所赋予的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否则就将承担物权变动不生效或被撤销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不利的法律效果,此为“公示方法固定”。物权变动直接 ,关涉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公布于众,使外人能清楚地认识物权变动的内容。各国法律正基于上述原因,大多明确规定物权变动的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0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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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物权设立,移转的有效要件,而合同仅在当事人之伺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稳定土地市场的经济秩序,保证土地合理利用并提高其使用价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不合法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在: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直接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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