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义务。[iii](二)、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唯有在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 并使用商业秘密,也不会在物质上导致所有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商业秘密。因此,第三人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并不必然意味所有人丧失该商业秘密。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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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无论是一审、二审法院还是检察院、再审法院都没有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抓住善意取得制度这一核心法律问题,从而导致判决不具法理说服力,不能令人满意。笔者 来深入阐述本案。而法院的再审判决却把对货币的占有等同所有,把货币等同无因证券,从而抹煞了善意取得制度。众所周知,有些证券(如票据)具有无因性,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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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无论是一审、二审法院还是检察院、再审法院都没有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抓住善意取得制度这一核心法律问题,从而导致判决不具法理说服力,不能令人满意。笔者 来深入阐述本案。而法院的再审判决却把对货币的占有等同所有,把货币等同无因证券,从而抹煞了善意取得制度。众所周知,有些证券(如票据)具有无因性,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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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普遍公开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记的内容,这样,主观意义的善意已经不在有可能得到确认。[①]否定论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 》,采有偿说,其第145条规定: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以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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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一种事实状态,但应有一定法律效果。如推定权利、善意取得、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善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等。总之,物权需要法定,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国家机关对物权变动进行实质性审查、侧重保护信赖公示表征的善意第三人有关,与物权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有人认为,存在着物权行为-物权-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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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及其限制物权的取得。[[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 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不同的人参与的交易行为才能得到公信力的保护。[[35]] 三、“善意”的判定及基本特征 在登记薄不正确的前提下,德国民法借助于土地登记簿享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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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的必要。[4] 笔者认为事实上并非如此,其理由如下:(1)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理论依据为占有的公信力,而登记同样具有公信力。既然动产因 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不管在形式合理性还是在实质合理性上,善意取得制度均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更为合理。 注释: ①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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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价,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让物,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没有任何损害,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三是受让人取得受让 ,为善意取得物权。这在《法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任何情形下,占有推定均为善意,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完全要求原权利人承担受让人非善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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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价,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让物,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没有任何损害,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三是受让人取得受让 ,为善意取得物权。这在《法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任何情形下,占有推定均为善意,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完全要求原权利人承担受让人非善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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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但事实上没有合法根据。这当中善意占有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最为明显。 善意占有制度,也称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制度,指没有让与权的动产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区分所有人)依其应有份额对独自占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 [10]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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