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经过,致出卖人得拒绝给付,此一情形,与租赁契约之承租人仅仅取得就标的物使用收益之权利,并不相同;其五,承租人得对抗受让人而占有标的物之使用 作为例外以排除善意。之所以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设不同规定,其理由在于强化土地登记的公信力。[47]如果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于实证法的不同规定设置不同判断标准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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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重新纳入非商业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为原则,出让取得为例外 我们认为,在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范围在当代中国被严重限制的今天,应对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适用权进行单独 经济适用房的流转期限,政府优先回购权、补交交易土地收益,等等措施,而得到了体现。这种措施同样可以使用到普通商品住房的地权基础上假设将来恢复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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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定的矿种,既可以确定矿业权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种矿产资源之上,又可以划清土地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边界。理论界还存在着一种区分矿业权,或者叫 对于探矿权则没有论述。 3、他物权说。此说认为,矿业权是基于他人之物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说是一种他物权。此说应该是我国早期的一种的学说,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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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土地利用的立体化趋势。对于这种发展趋势,各国民法借助于扩大传统地上权的权能,以适应土地利用立体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注:关于空间权 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前款的地上权,即使在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或收益权利情形,在得到该权利者或有以该权利为标的的权利者全体承诺后,仍可予以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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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内容进行评议。 [关键词]地上权 农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1]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 ,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村中的社会秩序。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将获得更大的土地使用自主权利。 (三)地役权。地役权制度时为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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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抵押物的效用之目的。《德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债权人约定承担土地不转让或者不再设定义务负担的,其约定无效。我国台湾《民法》第867条 。[24]动产不同于不动产,动产的流转性较强、动产的交换价值因占有移转或使用收益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动产的转让相当程度上不利于保全动产的交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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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单一的权利。[11]王泽鉴先生指出: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浑然一体)的权利。所有权 不得违背所有权社会化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土地使用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无故不予开发。 【参考文献】 [1][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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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都被用益权所吸收。因此用益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既可以自己使用收益物,又可以将物之用益给于他人或者出租、出卖给他人。[1]至于使用权, 作物为限;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除此之外,尚并及于竹木。地上权人正是因为对他人土地上之定着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才有权利使用他人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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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向所有权人负担租费的关系,这本质上是不公正的。而在公有体制下,土地使用人面对的不再是个人而是集体或国家,这里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 可以设定放牧权,林地使用权人可以设定林木采伐权。这样的权利设定权是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人实现收益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1] 出版的著作有《物权法原论》(上中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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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世代保存┄┄如有人变卖祖业┄┄视为不孝┄┄认为是败家之举[14]]而在中国古代,土地房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安身之所,也是立命之本。谁能 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的同时,抵押人又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使其使用价值也得到利用。然而,抵押的所谓王者地位,只是相对于质押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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