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世代保存┄┄如有人变卖祖业┄┄视为不孝┄┄认为是败家之举”[14]]而在中国古代,土地房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安身之所,也是立命之本。谁能 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的同时,抵押人又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使其使用价值也得到利用。然而,抵押的所谓王者地位,只是相对于质押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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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权能都被用益权所吸收。因此用益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既可以自己使用收益物,又可以将物之用益给于他人或者出租、出卖给他人。[1]至于“使用权”, 工作物为限;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除此之外,尚并及于竹木。地上权人正是因为对他人土地上之定着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才有权利使用他人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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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取得所有权。 典权系中国固有制度,旨在避免出卖家产,兼顾出典人融通资金及典权人使用收益的必要,历代兴而不衰,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3」其经济作用体 ,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 5.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典权制度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但在永佃权等不动产物权不可以设立典权,而物权法草案把典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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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抵押物的效用之目的。《德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债权人约定承担土地不转让或者不再设定义务负担的,其约定无效。我国台湾《民法》第867条 。[24]动产不同于不动产,动产的流转性较强、动产的交换价值因占有移转或使用收益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动产的转让相当程度上不利于保全动产的交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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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内容进行评议。 [关键词]地上权 农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1]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使用。地上权创设后,即在所有人的土地上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力,据此权利,土地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所有权能和用益权能移转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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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人大法工委二审稿草案的相应的内容对基地使用权做些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 地上权 基地使用权 空间基地使用权 一、基地使用权名称的确立 (一)、我国现行 当事人之间也可以作有关租金的约定。第二是按照土地用途进行使用的义务。即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用途为使用收益,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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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途径、转让方式、灭失后重新分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做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就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做了 , 即把第152条更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丰富《物权法》中宅基地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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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 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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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之中,因此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10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 获得定期给付的权利,其特点在于:土地负担是就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不是使用土地的权利;权利人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来源于土地的出产物,且义务人的给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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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并存,而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相互之间也不发生非此即彼的冲突,如占有和收益。{20}(P90) 租赁权并不一定就优先于他物权。其三,优先购买权不等于优先受 并不具有登记能力。而在我国物权法领域,以使用收益为权利内容的用益物权这一大类包括建筑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之所以建筑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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