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登记的,自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五条:“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以及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由于草案 ,在不动产上应当实行形式主义,这一观点实际并不成立。首先,不动产的价值未必比动产的价值大,船舶、飞行器等可以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则一般不动产完全可以实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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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的必要,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对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等而言,考虑到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功能,即法律推定占有动产 利益的必要,也就存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3.对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等而言,由于其登记在公示效力上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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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确定标的物即可。 这种登记模式不仅在比较法中久经检验,自物权法制定以来在我国动产抵押领域也实践了十多年。现在的问题是承担登记任务的部门有必要进行统一。需 与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在效力上具有等价性,依第415条也可当然解释出质权与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发生效力冲突时的优先顺位规则。但第415条的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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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下,民商立法加强了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在租赁合同中,因房地产较动产价值巨大,且近代社会房地产资源紧张,承租人地位相对弱势,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承租人优先 规定,并准用物权的规定,如权利抵押权准用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权利质权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等。从法律设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本意看,仅在于对通过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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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二项要件,则无疑问。以上观点不无道理。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 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7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些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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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5]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创设取得,指于他人的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或担保物权(如动产质权、权利质押)。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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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属动产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十七条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 、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机动车又属特殊的动产,它虽然不像不动产那样明确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登记转移的时间为准,如果未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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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 。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2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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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 。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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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之时发生效力,而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新草案改变了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动产物权变动时间的错误做法,我认为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合同法的规定目的在于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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