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中国民法界却是理论上少有介绍,实务中更鲜为人知。基此,笔者拟对动产质权中转质的立法取向及其操作适用的基本要件进行初步探讨,并期待法学界同仁结合中国 交易、繁荣市场的客观要求。转质无论是责任转质,还是承诺转质,如同一个质权设定一样,作为担保物权和合同债权担保手段之一,在表层个体意义上,具有督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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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或过于简单、缺乏实际意义(如意大利民法典),或在内容及表述上仍主要侧重动产质权而为规定,抽象概括性不足(如日本民法典)。由专家拟订的两个《中国 也有承袭。在当今社会,不动产质是否还有用武之地,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是否应考虑这种质权形式?对此,学界也有不同意见,有学者主张借鉴国外立法及实践经验,建立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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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or est causa possidentis)的原则,其权利优于抵押权人。[6] 日尔曼法上的质权,则先后经历了所有质、占有质、无占有质几个阶段,并形成 情况,而使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此规定的合理性值得肯定。 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并存时的效力关系,《担保法》中未作规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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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 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在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 后质两种情形。质物上又成立留置权,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债权人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了留置权。此种情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4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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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or est causa possidentis)的原则,其权利优于抵押权人。[6] 日尔曼法上的质权,则先后经历了所有质、占有质、无占有质几个阶段,并形成 情况,而使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此规定的合理性值得肯定。 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并存时的效力关系,《担保法》中未作规定,《适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1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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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在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中,于肯定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的同时,也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种情况,而使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此规定的合理性值得肯定。 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并存时的效力关系,《担保法》中未作规定,《适用担保法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9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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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 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在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 后质两种情形。质物上又成立留置权,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债权人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了留置权。此种情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2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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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基础,二者均是占有公信力的体现。所以,占有公信力的理论根基,即是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 比较法上,《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 留置权。〔21〕现行法上,《担保法》系将留置权的标的限定于“债务人的动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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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质权,但是,间接占有制度、转质制度的存在又使动产质权并存不可避免。最高法院《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 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利用,因此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并存必然存在。同样基于间接占有制度,在质权人为间接占有时,仍可以成立第三人的留置权。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与抵押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8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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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二重结构。草案在此应当注意权利担保的特殊性,如权利质权在很多方面都有别于动产质权: 第一,转移权利占有即“准占有”与占有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的概括立法模式,一般性地规定“能够转让并且可通过处分获益的权利之上都可以设立质权”,同时规定禁止出质的消极条件。 2. 草案应当明确规定普通债权可以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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