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内含的符合世界刑法发展趋势的新法律现象。关于我国现行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论说,一种认为, 通行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要进行明确的区分是及其困难的。二者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具有轻率特征,行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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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5] 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 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我们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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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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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累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每一次所造成的损失都没有达到构罪的损失标准,但累计 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对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减。这些观点对于把握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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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两个危害结果均属于该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均由滥用职权的危害行为造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否定复合罪过形式可成为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种类后 因而,交通肇事罪应以对加重危害结果的罪过(即过失)为其罪过形式。此外,玩忽职守罪(第397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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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间法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实是存在的。例如,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变化就很能说明问题。在我国 这样的情况:行为时法认为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中间法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裁判时法则认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按照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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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间法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实是存在的。例如,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变化就很能说明问题。在我国 这样的情况:行为时法认为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中间法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裁判时法则认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按照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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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这里面包含了两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由于职权是权力的存在形式,因此对于滥用职权罪,刑法规定必须是对职权的侵害 ,社会系统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个人提供了哪些利益。也就是说,应该在个人与社会的互动构造中来探讨行为侵害社会的属性。但无论如何,明确地将该类犯罪中对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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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报复陷害、刑讯逼供以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行为,可以定罪判刑外,而对于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其他滥州职权行为,都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些郗是立法 、知情不举罪等。三是过失违反职责的犯罪,其中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出家机密罪等。由于不是故意滥用职权,故对这类犯罪处罚不宜过重。 我们认为,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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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系犯罪评价理论的繁杂重复和体系混乱,消除在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是 。 因而可以看出,该罪的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只是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即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完成后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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