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的认识中,人们往往将传统的思维模式(即债权效力必然影响物权效力)强加于传统的思维模式所不能涵纳的物权行为理论(特别是抽象性原则),进而不能将两者摆 规则办事,第三人一般就没有交易上的过错。第三人没有义务了解其前手交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瑕疵,法律只能要求他们充分给付与及时给付,而不能提出其它的苛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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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原则之下,当事人仍然享有相当的自由,如当事人仍然可以决定是否为物权交易、与谁为物权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为物权交易,但当事人的自由已受到限制则是不争的 公司1993年版,第177页。[91]分管协议属于物上之债,它是具有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学者们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如果共有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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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原因无效或被撤销只能使债权行为无效,并不能直接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这也说明债权行为并不是物权行为的直接原因。[2](P19)但是不可否认,债权行为在 ,利益的变动欠缺正当性时就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判断利益的取得是否具有正当性才是分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起点。不当得利,顾名思义,是指取得利益但具有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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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转让行为无效。所以,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先买权亦具有物权的效力。但共有人的先买权是否具有物权的效力,不无疑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试行)第89 ,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不动产时,先买权是否可以行使,民法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主张在拍卖不动产时,应当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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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权、采矿权、渔业权和水权等若干权利类型,其权利的设置具有物权类别中他物权的性质。因此,也可以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物权体系已初具 中,所有权为最优。而债权则不分成立先后,效力一律平等。四、物权和债的效力比较(一)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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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等其他典型担保制度相并列的担保制度,学术界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其集中体现就是是否在物权法中规定这种制度。其中,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是以梁 物权法的框架之中。在早期,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并不承认成文的物权法之外仍然存在具有物权效力的其它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开始承认,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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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反复讨论,但无论立法是否明确赋予租赁权的物权效力,租赁权的物权化均无庸置疑。另外,还有很多债权也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如在某些国家,共有 社会已成为一个金融资本一统天下,金融资本主义思潮甚嚣尘上的社会”的同时,认为金钱“不仅使物权与债权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统一,同时也使二者区别之界限愈益模糊,以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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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的产生、类型、效力、消灭等依债权法之规定,咸与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无涉,而同为支配权的人身权、知识产权却不具有物权的对物支配的属性, 的诉讼时效没有规定。虽然时效问题可以规定在诉讼法,但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可以在物权请求权中的内容中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消灭时效。 我认为应该以德国的立法模式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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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也就根本没有意义。 六、结论 通过以上的论证,我的结论是,两种物权变动模式都具有其逻辑上的合理性和自足性,都能够在法律逻辑上找到它的支撑点。 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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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上说,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属性,正是这个社会属性,成为公证介入其中的理论根据。尤其是,实施强制性公证并不会限制契约自由,是否签订契约,是否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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