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实际执行的、易于变现的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权利。 第1.2.6条 担保人的内部决议 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的主要决策人 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为质押财产(质物或质押的权利)。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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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上,尤其是贷后管理环节中,有必要建立将有动产确定的关注机制和措施。 最高额抵押权与最高额质权的规定 《担保法》仅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而未规定 的管理规定和格式合同条款。而且应注意在实践中,即使发生质押财产未交付导致质权无效的情形发生,银行仍然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有效成立来主张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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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时。判决优先权(judgementlien)理论上及于债务人的一切财产,但是,由于动产的场合该优先权(lien)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第三人在 登记就是占有,占有公示的物均不便由债权人自行扣押,设定判决质权。那么,不动产、登记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自然可以成为判决优先权的标的,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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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对由其完成或修理的,因完成工作或为了修理目的而处于其占有之下的定作人的动产,享有质权。[9]另外商法典464条规定了关于承运人的法定质权, 人受清偿的权利。[12] 基于该定义及优先权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一般认为,动产优先权为物的担保形式之一。[13] 与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制度大致相同,至此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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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明确采否定见解。对台湾的观点,我国大陆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同一动产上设定质权之后,再设定抵押权,前者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后者不以占有标的物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动产抵押物得再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但对二者优先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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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能力差距加大,不利于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获得充分的发展资金。 其次,物权法在动产担保物权方面的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获得是市场主体谋求自身发展的 质权人、留置权人滥用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物权法赋予了出质人、债务人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请求权。 第八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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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相关规定。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最大的区别。 ,当事人意思自治形成合意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是经商诚实信用原则之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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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权。而且各国优先权制度的概念也不相同,在法国称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在德国称为法定质权,在日本称为先取特权。但这些国家对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 制度与不同名称下的优先权制度共同构成。 1.法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和特定动产优先权 在《法国民法典》中明确使用留置概念的债权,只有寄托关系。第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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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明确采否定见解。对台湾的观点,我国大陆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同一动产上设定质权之后,再设定抵押权,前者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后者不以占有标的物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动产抵押物得再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但对二者优先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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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对德国留置权“债权性”说的质疑。 不仅如此,值得进一步考察的是德国的法定质权制度,因为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我国留置权制度调整的范围正巧一致――保管合同 偿权。而且各国优先权制度的概念也不相同,在法国称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在德国称为“法定质权”,在日本称为“先取特权”。但这些国家对于运输合同、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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