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与否不影响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如果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并已经占有标的物,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请求返还。当然,若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受让人尚未占有动产的情况下,无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均得不到满足,因而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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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受让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关系,以该法律关系取代交付的规则。交付替代和占有改定在市场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我国物权法当然应该采纳这些制度 善意标准模糊不清,那么在诉讼程序上必然导致当事人举证上的困难。假如第三人实为恶意,却宣称自己为善意并主张权利,此时若让真正的权得人举证证明该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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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不能生效。此时无论交易相对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未能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上的过失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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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况及交易经验,可判断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二)如何认定第三人何时占有动产 第三人占有动产时是否善意,是动产善意取得的一个构成要件。为此 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种类繁多,从形式上可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当持有人占有不记名有价证券时,即获得所有权。因此,不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况且有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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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有时甚至成为企业的主要财产。如果通过移转占有的方式将这些动产进行融资,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无从进行,另一方面债权人还要担负 的手段,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不能及时全面披露信息,容易造成欺诈。 6、恶意行为人打击力度不够 目前抵押动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我国尚无法律条文对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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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抵押权,以贯彻恶意不受保护基本原则。⑷3.关于留置权人得否善意的问题。我国台湾《动产担保法》第25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本法规定实行占有抵押物时,不得 服务或提供原材料,且制定法或法律原则规定该人可以就此和服务或材料对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则此种留置权具有对抗前存完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除非规定留置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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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了。但是在我国,至少在目前来说,大陆法系的传统财产权理论还占有牢靠的地位,如果完全抛弃现有模式而照搬英美财产法的理论体系,从理论上和 实现。[10]笔者赞同第四种看法,这种看法一方面体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即对恶意第三人不予保护,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般条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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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的。源于英美法系的对价(consideration)又称约因,在英美法中占有相当重要又复杂的地位。一项合同是否有效必须有赖于“对价原则”是否支持,因为根据 如经原告之要求,被告拒绝为此作陈述时,则被告之取得,应推定为恶意”。笔者认为,上述事实对于票据善意取得也有一定的借鉴。除此之外,票据交易的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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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在受让人系无偿取得时,也承认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史尚宽先生认为“占有取得,无须为有偿。”[2]但对于所有权人的对无偿受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负举证责任。《法国民法典》第2268条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占有均推定为善意,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但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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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和保护或者说排他是最有效率的,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还是就社会整体而言。对于动产,占有或交付具有一种权利享有或变动的天然表征,因为它与人们的日常交易常识和 也必须看到只要有利益驱动而又没有外在惩罚,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机会主义者,“恶意”的第三人总是存在的,而抑制机会主义是制度(法律)的基本功能。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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