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实施行为的,是共犯。(27)依故意说不去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而单纯判定行为人是否自己行为的意思或者加担行为的意思有些强人所难;况且,有时即使行为人以所谓加担行为 尚有细微差别。从用语习惯与理论功能方面言之,正犯一般存在于共同犯罪领域(个别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如同时正犯等除外)中而与共犯相对应;而实行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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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杀人的故意,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故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在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时,甲、乙各自单独承担杀人 探讨,狭义共犯对正犯是否具有罪名从属性。 狭义共犯依赖于正犯的实行,正犯着手实行后,共犯和正犯一起成立犯罪(客观违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正犯未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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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重于共同犯罪的本罪,而且对想象竞合犯的行为人按重罪处罚,则构成实行过限,另一方只构成共同犯罪的本罪;如果想象竞合所触犯的罪名轻于共同犯罪的本罪, ]而乙仅构成一个罪(盗窃罪)。问题是,甲的一个帮助行为所触犯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构成共犯过限呢?本文认为,本例中的甲所触犯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自然不构成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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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论述来看,实际上采行的是要求正犯具有责任能力之极端从属性说的立场——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亦即,要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人的行为。{48}据此,共同犯罪的认定只需考虑客观上参与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违法事实和结果即可,而无需考虑各参与人的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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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共同犯罪;另一方面,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教唆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盗窃的,行为人不过是把儿童当作工具实施 符合形态的共犯观念,是否与立法的文字表述有冲突呢?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将共同犯罪定义为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9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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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组织、指挥行为的主犯,应该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这种主犯是否属于组织犯,笔者认为意义不大。 放哨把风的行为,只要放哨的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紧密的必不可少的功能支配关系,出于共同犯罪的决意在他人实行犯罪行为时,加以把风放哨,根据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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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情况,即集团或团伙的领导者或骨干,指使集团或团伙成员分别单独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成员彼此之间没有联系、甚至素不相识。显然,成员盗窃的数额总和应当是集团或团伙 罪量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问题,正确的运用位阶是,首先,在不考虑罪量要素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判断各行为人客观归责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660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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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间接正犯的认可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就犯罪的基本要素而言。这里所说的犯罪的基本要素是指构成共同犯罪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依此,共犯理论主要存在三 被利用者是否构成规范的障碍并非利用人所能掌控,这就使利用人是否负刑责取决于被利用人是否构成规范的障碍,显然不合理。自律决定说和规范的障碍说、因果关系中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36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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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共犯,在认定共犯是否成立以及判断共犯的罪数时,评价的基础自然也应当是共犯行为本身。在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的情况下,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 个数,必须在两者相一致的范围内才能认定共犯数量的多少。这可以说是共同犯罪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标准说。 【作者简介】 袁建伟,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0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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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共犯,在认定共犯是否成立以及判断共犯的罪数时,评价的基础自然也应当是共犯行为本身。在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的情况下,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 个数,必须在两者相一致的范围内才能认定共犯数量的多少。这可以说是共同犯罪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标准说。 注释 ⑴[日]只木诚:《罪数论研究》,成文堂200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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