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肇始于罗马法的法律制度,从广义上讲,优先权实质上是在遇到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权利时,决定谁有权优先享用该物或取得该物或该物价值。如优先受 之条件有多种情形,如:《瑞士民法典》第837条规定以下债权可以请求设立法定抵押权:(l)出卖人对出卖土地的债权;(2)共同继承人及其他共同权利人,因分割而对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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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如果将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将与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在破产法和物权法这两个基本民事法律之间发生冲突和 而是指劳动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问题予以公告。第二,企业在交易中已经向交易相对人明确告知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此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因为企业一旦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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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也未尝不可,[7]而所谓对普通债权人的优先问题,实际上就是登记对抗之第三人范围问题。比较法上,日本法对于登记动产机动车、飞机、建设机械等,均否定其设定 方式为基础的物权体系。我国现行法上,普通动产的表征方式有两个,即所有权以占有为表征方式,抵押权以登记为表征方式,这样的构造已经制造出难解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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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的设计,应着重于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并兼顾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对抵押权的效力及物上代位性予以充分肯定,以求在不妨碍抵押物 。债权人享有双重请求权,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4]但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这两个请求权具有本质的不同,除其目的、内容、效力和权利行使方式上的区别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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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 其性质及效力与债权无本质差异,或可谓之不真正的、物权效力虚弱的抵押权。 其次,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普遍承认,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为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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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同意的处分行为相对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无效。《物权法》第191条乃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因而,此种处分限制属于相对的处分限制,其法律后果是处分行为 》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呢?善意取得制度在于平衡静态所有权安全和动态交易安全这两项利益。《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该条规范的对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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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弥补了形式主义的不足。这种互补就表现为交错现象。形式主义的局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价值取向上,形式主义过分强调交易安全,忽略了对于 。[18] 但是,该规则在没有原因行为的物权契约上毫无作用。例如:在形式主义立法中,抵押权人如果没有登记公示,那么他将无法获得任何交换利益。因为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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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而申请破产,显然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抵押协议无效,抵押权人于此种 的情况下如何参加破产程序。 债权人在被保证人破产情况下参加破产程序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被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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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强化这一观点,还可以类比有关抵押权的问题来说明。在设定抵押权的关系中,土地所有人与试图取得抵押权者之间存在两个契约27.一为债权契约,即双方约定 控,这也是物权法制定时不能穷尽所有物权种类的根本原因。例如,最高限额抵押权、最高限额质权在旧民法典制定时并未规定,而是在台湾地区民法2000年3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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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 首先,特殊效力说站不住脚。因为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两个权利。如果优先权仅是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那么,该效力作为特殊债权的内容之 ,该动产质权也会消灭,可见留置权和质权亦欠缺追及性;就支配性而言,抵押权因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同一般优先权一样显得支配性不强。此外,在约定担保权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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