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环节较多,内容繁杂;它可以跨越整个破产立法中的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的诸多方面。但是,现行立法的条文规范少而简单,原则性规定过多,需要具体的 则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破产立法尚无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之规定,国外承认我国破产宣告效力的法律依据亦不存在。我国破产企业的清算组若欲取得企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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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其二,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替代注销登记的法律效力。如前所述,在企业破产、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类情形下的 拟制清算制度下,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韩国司法还建立了以下的配套处理机制:若拟制清算的公司仍存在某些权利关系,事实上有必要进行整理时,在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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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具体可参照《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C、对于外资企业,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使用的问题。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与此类似。B、破产的主要程序。(一)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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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担当问题分歧严重。当事人甚感迷茫,一方面担心由于对诉讼主体的认识不当,被法院驳回起诉;另一方面则担心由于起诉一个早已不存在的公司 资格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第二种观点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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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在指定破产管理人之前,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注: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后15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织,这样在破产 》并未设立此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目前这部法律正值全面修改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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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 分配的人或机构。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中称之为清算组成清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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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规定。 三、结论 一般说来,关于公司法人治理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是所谓公司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当存在着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外部人(如债权人或消费者)的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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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制度以及重整制度及时地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能够将潜在的金融风险防范于未然之中。其次,制定破产法 害而无一利。一个案件被翻来覆去无止无休地审理,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更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我认为,当前我国必须加紧修改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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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通常是由破产法律制度来进行,而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为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破产的能力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这 由哪个法院主持分配。五、优先制度参与分配的债权一般不尽相同,这就存在是否有优先的问题。如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所享有的债权、薪酬债权、有保全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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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破产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形成,就有可能扭曲而变形。这是在理论上理解和刻划我国“破产”概念时应当经常注意的问题,不然,就难以发挥理论指导方法的应有作用 正常轨道。六、所有权型破产和非所有权型破产所有权型破产和非所有权型破产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特殊分类,在西方国家,这种分类是不存在的。因为在那里,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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