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的,这是二者对立之所在。同时,经济学与哲学在法律领域的公司制度上,也有统一之处,即他们都认为只有人的联合,才能满足生存需要和达到个人幸福与快乐。 2 微观:思维模式的差异与统一 公司合约与法人理论在微观上的思维模式不同,(1)法人理论的思维模式是从主体?客体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中,人处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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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苦大于犯罪之乐,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的这样一种痛苦。严重的诈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巨大的非法获利空间,它带给行为人的快乐远大于除刑罚以外的手段所带来的痛苦。因此,必须用刑罚的手段对严重的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惩治,否则将不足以抑制此类行为,不足以保护法益。 第三,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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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价值论或者说整个经济理论应从人的需要及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出发来研究。[14]2换言之,各种东西的价值来自于它们的效用,效用具有多个方面,如精神上的快乐、艺术上的欣赏、道德上的满足,等等。虚拟财产正是因为可以满足人的需要才具有价值,才值钱,才对人们具有重要性。满足是指真实向往和值得向往的满足。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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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被剥夺的。就性权利的具体内容而言,1999年世界性学会在香港通过的《性权宣言》对此进行了列举,包括性自由权、性自制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全面性教育权和性保健权[1]。在上述11项权利中,刑法学关注的是性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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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被剥夺的。就性权利的具体内容而言,1999年世界性学会在香港通过的《性权宣言》对此进行了列举,包括性自由权、性自制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全面性教育权和性保健权[1]。在上述11项权利中,刑法学关注的是性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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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之外作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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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量刑的结果最好能够为当事人所预测。[7]量刑的结果最好也能够抑制当事人追求犯罪的快乐。所以,也只有将施暴妇女作为实行犯处罚,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综上所述,否定说与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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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古典学派从智力和理智是人的基本特征,并且是解释个人和社会行为的基础[②]这一基本认识出发,将犯罪视为在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一种恶行,确认快乐与痛苦这两种力量主宰着人类行为,构成了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人类所有行为的总动机。[③]与之对应的犯罪对策便自然是同样基于功利计算的以刑罚威慑为中心的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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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也将行为的继续作为继续犯成立的条件,因而也与第一种观点存在同样的疑问。第三种观点强调行为的持续意志也存在疑问。如上述行为人将他人锁在房间后便快乐地进入梦乡,认为其还存在持续的犯罪意志恐怕也显得牵强。本文赞同第四种观点。继续犯不同于状态犯与即成犯的显着特点在于:继续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持续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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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之上。这就意味着刑罚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强度。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是刑罚之苦必须大于犯罪之乐。如果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小于犯罪所产生的快乐,那么刑罚的反应势能就会被犯罪的反应势能抵消。刑罚的矫治目的就不能实现。 二是刑罚惩罚的强度必须超出其他社会手段。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如果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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