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一般是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或是同一合同不履行行为,债务人的连带关系存在于债务履行的时期, 受害人行使其中一个诉权并不等于使其他诉权归于消灭。其次,从公力救济的角度讲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全面的保护,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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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则又惩罚了尽了救助义务的承运人,导致承运人无所适从不救助遇难旅客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救助遇难旅客同样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承担民事 、环境污染、动物致害等特别场合下的特殊侵权行为不具备过错外,侵权行为都是含有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行为。②旅客在运输过程中被第三人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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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过错大小确定责任范围。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使 债务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40]朱贤,陶阳:《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41]王新平,夏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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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7]。 (四)惩罚性赔偿金 在讨论中,所有的学者和法官都不赞同规定全面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可以考虑规定在个别必要的场合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只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才是侵权行为,才具备适用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条件。第二,权利人是不是一定要限于消费者?专家认为不能限于消费者,而是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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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均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 第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沈阳市道路 ,需要以对自由的限制作为代价,反之也是。因此,应当兼顾二者的关系,不应当顾此失彼。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处理上,需要既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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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均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 第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沈阳市道路 ,需要以对自由的限制作为代价,反之也是。因此,应当兼顾二者的关系,不应当顾此失彼。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处理上,需要既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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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责的。所以我们的侵权法中的很多条款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不能免责的,大到像核设施泄露,不管你是不是不可抗力都不能免责,很多的高度危险 侵权是现代侵权法需要应对的新的现象,大规模侵权最典型的就是像三鹿奶粉事件,一个侵权行为或者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会引发成千上万的受害人遭受损害。这个时候责任的主体,即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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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过错,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就不需要证明过错的问题,它是不一样的。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仍然是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中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例如,侵权法草案 ,我们现在的法律上就有替代责任,比较典型的就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职务行为对人身的损害赔偿这一块是由雇主承担的,现在好多人提出了要对这个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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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一)责任竞合概述 责任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Anspruchskonkurrenz),是指同一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责任竞合 法条,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根据此种学说,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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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为的侵害对象,这一点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不同。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所造成的危险是不是要求具有同一性?笔者认为不 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受害人是否可以免除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学者对此是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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