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有因性。20世纪初以来,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出现了“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的物权变动规则,其和日耳曼法时期的“以手护手”原则一样,都强调在涉及第 即对知情人(知道占有人不是真实权利人)不具有公信力,对不知情的才具有公信力。作为这种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所以不能在不动产领域适用并非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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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赔偿因错误登记而导致所有权人所蒙受的损失[11].我国立法过去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建设部《城市房屋 取得制度无法替代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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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作为出卖人履行其义务行为的交付,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实际交付,即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买受人,二为拟制交付,即通过不动产物权登记将所有权移 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起草委员会认为,“假如买方拒收货物,但法院后来查明买方无权拒收时,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这时,或者溯及卖方交货之时,或者无论如何也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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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合意“无声无色”还是“有声有色”?毫无疑问,论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其目的在于论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如前所述,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绝对不是为了展示 人构成无权处分,但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占有的第三人如为善意,其也确定地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不同的是,与不动产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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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所致,无可非议。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使其遭受如此不利益则显然有失公平,且有碍于交易安全。虽然在不动产抵押的场合,因抵押权的登记而有充分的公 追及力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物权理论认识上的误区。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权能,认为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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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 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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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为逻辑起点,通过对占有公信力信赖的保护,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其根本目的在于真实权利人与权利取得人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要求以合理价格转让,还必须满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力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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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中,债权在性质上属请求权,债权人仅能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受偿,而无权对债务人进一步的财产处置,包括在财产上设定担保提出异议(且不说某些情形下债权人放款 实践中抵押权人自行变现的情形并不多)。[63]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最古老、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其价值的实现除关涉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外,还常常波及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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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以合理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 物品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而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占有人是否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19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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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的取舍问题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第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 ,而无因性原则则采客观善意主义。可见,善意取得制度背离物权公示原则,否定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物权变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并要求第三人对前手的交易瑕疵负责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26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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