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行为支配论的功能也在此。 相比之下, 我国在划分共犯时, 采用的是混合分类法,即同时采用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方法, 而以作用分类法为主。这样, 我国刑法中的共犯 也充分保证了对其主要作用的犯罪人的严惩。 可见,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正犯与德日等国刑法上的正犯有着本质的差异。既然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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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无过当之防卫权在刑法中的确立,关于刑罚权与私刑权方面的议争成了一个热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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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犯罪行为的意义仅在于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的存在,排除了犯罪行为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把刑法评价和非难的对象片面地局限于犯罪人,进而完全撇开犯罪事实,单纯根据人身 秉松:《试论新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上),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7] 莫洪宪主编:《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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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14]则可以说是并非危言耸听。由于恐怖主义犯罪中的施行行为即恐怖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目的性,该犯罪一旦成功地被实施,往往造成严重的 的,而是实施了主要表现为非暴力手段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该罪。而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也几乎都未将恐怖主义犯罪仅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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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决定论。在日本,安平政吉、团藤重光、大仁等主张人格责任论。道义责任论认为,行为中的恶的意思是非难的基础。团藤重光针对性地指出,行为意思不能与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我们看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标准较高。犯罪构成标准高,犯罪圈小;犯罪构成标准低,犯罪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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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人的分类,但该共犯类型在我国刑法中条文中是有所反映的,只是没有组织犯、实行犯以及帮助犯的概念,[4](P540,P541)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在刑法条文 一共犯人,既有就正犯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三者兼而有之者,也有于这三者之间兼有其中两者而为之者。故我们认为,德日刑法中的共犯竞合可以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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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和个人法益。国家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社会组织,一切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都是在国家组织下进行的。刑法不仅是国家制定的,而且它主要用于保护国家利益。国家法益 社会的价值。具体言之,法益的解释论功能主要是指法益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功能。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犯罪。刑法中规定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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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的层面上,并不能用法益论来解释。这样一来,对犯罪的规范解释还必须回到权利(权力)义务关系的角度上来。犯罪行为对规范的违反,直接表现为破坏刑法保护的 的犯罪。 下面我们将讨论另外一种侵害社会利益的形式,即通过直接对个人的侵害而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类型,大陆法系刑法中的骚扰罪即是其适例。骚扰罪,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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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 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地和连续地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的 167-168页。 [⑨] 参见宋茂荣、蒋林:《单位犯罪论》,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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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分标准采纳形式客观说,则无法对共同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中的幕后大人物进行规制,而采取行为支配理论和实质的客观说则可以合理解幕后大人物的 否定论者也并非完全不承认, 他之所以执意坚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采取的是作用分类法,教唆犯不是我国刑法中的独立的犯罪人类型,实际上是因为否定论者对某种共同犯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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