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此,登记簿的推定力仅仅适用于那些具有登记能力的物权,即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6]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不适用于登记簿上记载的关于不动产自然状况 人施加调查核实义务的做法既无法提高交易效率,也无法保障交易安全。(2)对于是否以取得人应当知道登记簿错误而由于重大过失而不知作为排除其善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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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因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适用范围有限,因为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就不存在登记公信力的问题。相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物权 任何规定表明要考虑真实权利人对引发登记簿的错误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尽管登记簿的推定力与公信力在构成要件和效力上存在差异,并且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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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登记公信力保护,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外,探讨是否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时,应区分无权处分的两种存在形态,梳理无权处分 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审批行为)[7]。笔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之物权,具有对世效力,与第三人利益休戚相关,同时由于土地等不动产涉及社会根本制度以及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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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所有,这在德国被认为是一个暗含的转让[42],但在德国,转让的效力与是否向第三人发出通知无关[43]。尽管如此,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对于保护受让人而言仍然 三人的效力,不仅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而且这也违背了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基本原则。 (4)些国家在立法上采纳了合意原则并付诸实施,但遭到了强烈的批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43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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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所有,这在德国被认为是一个暗含的转让[42],但在德国,转让的效力与是否向第三人发出通知无关[43]。尽管如此,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对于保护受让人而言仍然 三人的效力,不仅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而且这也违背了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基本原则。 (4)些国家在立法上采纳了合意原则并付诸实施,但遭到了强烈的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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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私犯之债。作为早期私人报复的替代物,这种债的历史地位使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4] 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在《古代法》 示的规定等等。当然,我并不否认对物权效力的学理概括在理论上有积极意义。 (三)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是否不利于物权的保护 有学者反对将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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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既然其效力如此绝对,则不动产登记簿在诉讼当中应当是关键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资格。而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需要在 争房屋所有权属于李四。因为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亦即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高于产权证。 十三、异议登记制度 物权法草案关于不动产登记,创设了两种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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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典型担保具有排他效力与追及效力,而让与担保性质上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在对外关系上能否对抗第三人,完全取决于让与担保是否公示。实际上 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85387页。 [14]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功能及存在根据,学理上表述不一,但不外乎政治层面、法律层面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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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关于《物权法》第106条中所规定的动产善意取得中标的物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是否包括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而为交付,人们的认识颇有不同。 本人认为,观念交付 效力的物权之分类问题。而事实上,各种类型的物权,一经发生或成立就同时当然地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成立和生效之间不存在时间差的问题,易言之,已经成立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33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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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地方各级政府之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当然化身;二是对该利益的优先维护是否具有必须性和不可替代性;三是要考虑到在不同的部门法域下公共利益的 直接设立物权的制度,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动产而言即为交付行为。 物权原因行为效力的独立性之价值主要体现在此类案例中。诸如,当事人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后(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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