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判息诉。基于确有错误的标准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所期待的是对生效裁判的改判;而一旦经过再审维持原判,当事人不仅失望,而且对原生效裁判较之未经再审 以可能错误的标准取代确有错误的标准。二者相结合,建议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修改表述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可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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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对应的就是原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一旦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均不应准许当事人的 的滥用,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严重动摇。而参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固然适用有关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撤诉后,就丧失了再次申请再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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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付令撤销制度而言,这也是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在程序上所作的补救措施之一。对于本院作出的生效支付令,法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如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可申请再审,对支付令如有法定事由认定确有错误,同样应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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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横加干涉。参照二审程序的再审应适 用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0 审理的再审中,对应的就是原 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一旦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均不应准许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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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法院自己提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再审程序中不应当适用调解。否则,就有违依法纠错的司法理念,理由如下:一是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就是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如果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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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身受冤屈,却无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以致不能开始再审之诉的;(5)法律虽未变更,但社会观念已发生变化,而有新的判例产生,则往往亦须实施赦免 需要与可能的结合上考虑,我们主张,此次特赦只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宣告刑期与残余刑期不长,并且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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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程序",只有五个条文,根据通说,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审判监督程序"的这种称谓来自于原苏联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指对裁判违反法律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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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对应的就是原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一旦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均不应准许当事人的 的滥用,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严重动摇。而参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固然适用有关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撤诉后,就丧失了再次申请再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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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错误"[05],因而对经复查提起再审的案件,其前提是已经认定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为适应上述法律规定,体现出对裁判是否正确判断的慎重性,司法实务中的 再审时限的约束。二是应在审判监督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对确有错误、新证据、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枉法裁判等事由分别予以具体细化规定,统一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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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掌握。也就是说“确有错误”是法定的,而不应该是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尽管起草者讲了如此解释的三 条规定,如果二审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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