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行为人确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这四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能否正确理解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 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能认为是共同海损。在这种情况下,船长通常应负过失责任。所以,我们在分析一个海事案件是否属于共同海损的诸要件时,不应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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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显然制造了一个不被容许的危险,其行为既超越容许危险的界限,被告自应负过失责任。复按被告所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导致告诉人受有前述所证身体伤害 死亡的关联性,就没有必要再继续检验最后结果有无归责问题,而仅就原来的业务过失伤害负责。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直接切入被告没有制造及实现死亡风险的观点,的确令人佩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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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未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27条采纳了受害人故意免责说,与受害人责任形态制度有一定的差别。法谚有云:Volenti non fit injuria,即对自己 一种特殊的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不同于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对此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进行说明。 [18]笔者倾向于认为,教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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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规定,而要求法官对这种空缺结构进行补充。举例而言,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但是刑法典上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必须由 等多个层面上进行努力。 参考文献: ①参见邓泽殷:论工厂管理疏失之过失责任以刑法公共危险罪为核心,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 ② [日]西田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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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 ,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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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三代学者在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进展;按照Wilfried Kper的观点,发现不法与责任是刑法解释学的重大成就。⑶ 犯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 罪判决。⒁ 持位阶关系说的日本学者指出,如果说故意责任的本质是认识到了构成要件事实,过失责任的本质是没有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那么,故意与过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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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戏,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没有理由使其负轻于一般过失的刑事责任。况且,由于业务上的过失犯罪有增无减,其造成的危害往往非常严重,适当加重对该类 是指从事某种营业活动的权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14}(P724)对于业务过失犯罪而言,设置这种剥夺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刑罚方法可以直接剥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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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只是在这种错误不可能避免时,由于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阻却责任。如果这种错误可以避免,则成立故意犯。这种学说认为,故意属于违法要素,因此故意 之可能性成为要件,因此,这一可能性的有无以及程度成为探讨的对象,而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在其本质上并不存在什么不同。另外,由于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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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地位由此确立。 如上所述,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以后的一个时期,期待可能性和故意、过失都是作为罪责要素而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期待可能性只是使罪责的构成要素 作为责任要素以外,分别确立了两种责任形式:这就是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且包含着规范评价,由此形成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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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不适当行动而发生了结果,只要不存在特别的事情,就不对其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则。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 只是相信他人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并不意味着被害人违反注意义务便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过失责任。[29 ] 此外,在行为人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是否适用信赖原则,是值得研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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