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不可少的附属共用设施。《物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第3款规定了物业小区道路和绿地是必不可少的共有共用设施,对其必须实行法定共有,但是停车位却未 增强,产权应合一设置,在销售前其初始产权归开发商,在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交易合同后,产权同时转移给购房者。[14] 笔者认为,容积率是建筑总面积与土地面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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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器材和围栏等公共设施人为侵占损坏严重,公共场地任意占用现象尤为明显。近年来小区道路私装地锁或将附近的花坛和空地改建成私人停车位,车辆乱停乱放 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 2. 推进物业管理前期介入 开发商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在工程建设前对物业项目规划、设计、功能布局、设备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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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开发地块上住宅小区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买受人共有。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楼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 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住宅小区布局和小区道路、绿地、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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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最具实践性的类别着手,看看是否能行的通。一、车库的类型1.占用小区道路或占其他场地的地上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其属于业主 的。按照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的法则,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小区内车库就应当 随整栋建筑物一并出售、转移给业主。此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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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4条,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 交的上述费用是违规重复收费,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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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享有。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内更为常见的,即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按期收取停车费。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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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享有。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内更为常见的,即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按期收取停车费。这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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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享有。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内更为常见的,即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按期收取停车费。这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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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点,完全可以借鉴部分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立法与做法,以彻底解决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1.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法定停车位、自由增设停车位、奖励 格式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在事实上根本不平等。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开发商牢牢坚持车位只售不租,业主对此根本毫无办法,从而造成车位高空置率、小区公共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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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规则十分明确,依车位所依据的基地权属、小区道路、绿地和其他场地归属业主共有,其上开辟的车位也归业主共有,但不 ,两者之间的经济地位、能力显然是不平等的,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建筑屋外墙面、屋顶、物业管理用房在内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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