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存在的错误。 一、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度,第一审诉讼活动结束以后,因法定事由而开始的第二诉讼程序具有特定的审判监督功能。发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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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般限于受害当事人基于一定的理由在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或法官作出的判决被登记后之 10 日内提出重新审理动议(motion for new trial)。因此,当事人如果没有在 为限,即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这是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所应实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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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等问题没有经过一审的辩论,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有必要发回重审。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应当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而且限定为第一审 纠正其程序瑕疵,践行新的程序。 (五)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 第一审判决被第二审法院撤销而发回重审后,案件回复到一审判决前的状态,第一审法院将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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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屡屡见诸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与其让法官恣意的“造法”,毋宁以法律明文的形式加以限制性的规定,将其规范化 专门规定,但也应由合议庭审理。案件发回重审后,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重审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基本是一致的,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26条规定,可“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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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和正确进行审判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和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及一审中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在查清事实后应依法改判,不再发回重审,应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具体、完整的规定。根据本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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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界定为发回 并由当事人协商。当事人达成不发回重审的合意的,由二审法院审理后迳行改判;反之方可发回重审。这里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51条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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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重审机制,表现为:1,立法对二审发回重审裁定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规范。发回重审案件的范围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原 一二审法官有不同认识便有不同的结论和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发回重审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发回重审后问题也很难得以解决,诉讼效率和诉讼效果都受到影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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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2012年新民诉法将该条 规定的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毕竟案件已经经过原审的一审、二审程序,此种情况下,如将重审程序与原审完全划断,事实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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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除了《刑事诉讼法》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但没有作具体规定,而且还赘了一个似是而非的模糊条件可能 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二审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当出现发回重审程序上的理由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则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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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均规定二审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当出现发回重审程序上的理由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则一律 这一原则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根据”。 但受“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影响根深蒂固,我国二审法院在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时比较重视案件事实证据方面的审查,“事实不清、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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