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逻辑顺序,不可能出现司法机关对任何人都可以盘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盘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条件可以 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345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J].法学,2005,(4):3-7. {2}高铭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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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观方面)所造成,如他杀之后,就要查明谁是行为人以及行为人的情况(犯罪主体),在确定了行为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后,还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 的功用。两者可谓并行不悖,具有彼此不可替代的作用。(注:参见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但是,这种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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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 功用。两者可谓并行不悖,具有彼此不可替代的作用。(注:参见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但是,这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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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 功用。两者可谓并行不悖,具有彼此不可替代的作用。(注:参见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但是,这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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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理解,而要从实质的角度去解释。因此,对犯罪构成要件从形式到实质的诠释方法的更替应该成为研究犯罪论体系的不二选择。 规范性要素的发现,使得原本属于 有责性之间由清晰的定位发展为不能区分的整体;原来的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犯罪评价结构演变为模糊不清相互缠绕的一体化结构,且整个体系也已经不完整,甚至可以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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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而要从实质的角度去解释。因此,对犯罪构成要件从形式到实质的诠释方法的更替应该成为研究犯罪论体系的不二选择。 规范性要素的发现,使得原本属于 :《主观与客观之间》,台湾作者自印行1997年版。 {1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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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且源之于科学价值,是贝林的无可争议的功绩。[4]小野清一郎指出:犯罪构成要件论,是指在刑法总论亦即刑法的一般理论中,重视特殊的构成要件的 对此,库茨涅佐娃直接挑明:《德国刑法典》从规范法学派的立场规定行为的构成(tatbestand)将它与刑法典分则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等同起来。[7]她所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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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概念,在此意义下,实属超法律的'metajuristisch。[61] 当然,要求辩方分担犯罪成立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等于要求辩方依靠一己之力查证有利于出罪的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47]参见陈兴良:《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法学》2005年第4期。 [48]参见前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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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概念,在此意义下,实属超法律的metajuristisch。(61) 当然,要求辩方分担犯罪成立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等于要求辩方依靠一己之力查证有利于出罪的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47)参见陈兴良:《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法学》2005年第4期。 (48)参见前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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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的情况下,是通过援用1979年刑法第10 条(现行刑法第13 条) 关于犯罪定义条款中的但书规定和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11 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 条) 的唯一依据,不管这种坚持是明示的还是暗含的。我们所倡导的新的犯罪构成要件论亦没有脱离这个论断,相反,恰恰是以这个论断为立论前提的。在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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