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第二款、第26条、第27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漯政土(2010)X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基本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本院予以确认;2、所征44.18亩土地的南边界:原告和第三人双方争议不大,南北长仅差0.66米。经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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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业公司颁发土地证,是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办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2、原告诉称其与伟业公司存在边界争议并要求撤销伟业公司 驻政土(2007)X号文《关于将原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河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依据(2006)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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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X村民小组同意,将马路沿的13亩责任田发包给原告,并经有关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仅耕种了一年,在1999年原告刚将麦子割到,被告 耕种地包括在该经营权证书范围内,因为该证书所登记的马路沿13亩地没有四至边界,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2异议为:证人未到庭,无法核实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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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辖区内的滩地使用权作出调整处理,但处理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及时化解争议,稳定滩地耕种秩序,不宜久拖不决。1962年大宾公社划分各村 作为确定原告与第三人滩地边界依据的辩解和陈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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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台前县X镇人民政府2008年1月10日所作台城土字(2008)第X号 邻刘某和宅基北边界长度为14.5米。台前县X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的争议宅基南北长15米,东西宽13米,该长宽数字与争议土地现状不符。综上,台前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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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黄河滩地权属争议若干问题的通知》,但是没有适用具体的规定,属适用依据错误。基于上述理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决定:1、撤销原政处字 年签有权属界限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高于X号文件,应作为处理本案土地争议边界的证据使用。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原阳县人民政府原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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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原告的6.2亩合法使用的土地又承包给第三人,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第三人应停止 联养殖组的承包地。由此引出一个关键问题,琼联养殖组的承包土地东边如何起算,从大排洪沟边界还是小排淡沟边界为起算点。两被上诉人主张应从小排淡沟边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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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对“具体意见”中所称“赵某功现使用宅基地”现在所指向的具体边界,1986年处理双方土地争议时的工作人员赵某才在2006年9月19日和2009年1 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长垣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被诉的长政土行决[2010]X号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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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有明显边界。被告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5条之规定,作出 了该处理决定。两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享有对土地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被告经补充调查后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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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宅院南院墙东端外拐角处为D点,C、D两点相连为该地的东部边界,该范围内的土地归第三人管理使用。该地上的附属物待决定书生效后30日内清除。 一审法院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亓某乙、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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