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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9.5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诈骗的款项均未退还给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予 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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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仍予以介绍买卖和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魏某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石某、来某甲、郭某乙、魏 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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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货的手段对六个单位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基本一致。另供述他跟张某甲说了货物的来路不正,但张某甲说不管这,出什么事由他自己扛着,就 合法,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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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其把她的事都给林志祥说了,这事她不管了,以后有什么事找林志祥问。12月,其和胡某丙到北京找林志祥吃了顿饭,林志 万元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其没有诈骗胡某丁的想法,其行为是民事纠纷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张某甲帮助他人联系上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只属于民事关系中的欺诈;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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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分红。自己给她们打的都是收条,没有写清收到哪个人的钱,也没写是收到什么钱,这样以后找上自己她们也说不清是咋回事。后来自己就躲着她们,钱都花了 甲辩解与韩某某、王某乙是合伙关系,钱都打点关系了,属于合伙亏损,并非诈骗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是躲避还债,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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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学习,交给张10万元,但工作没有办成。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诈骗28人人民币142.21万元,案后追缴返还1.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 假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承诺上班期限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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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在被害人距离他们大约60-70米远,他们才开车逃离,其没有实施抢夺行为,仅诈骗被害人钱财共x多元。被告人李某丙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也认为本案金额为 、陈某甲、李某丙退赔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含公安机关扣押的属于三被告人所有的财物)。 上述罚金及退赔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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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赔文件中只引用了保险条款,没有准确说明该车究竟是违背了条款约定的什么免责行为。人保郸城公司在庭审前没有向法院提交本案应先通过仲裁解决的异议。 。被保险车辆豫x号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部分。请求:1、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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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下发通知一份,告知其吴某某系列诈骗案经多方反复查证现已查明,吴某某诈骗资金13万元一事,根据目前证据尚不构成诈骗罪。为此豫西建筑公司于2005年4 之主张,因鉴证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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