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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原、被告间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被告在原告单位不坐班、不签到,工资是按课时 ,而且被告也不是自动离职。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0年2月22日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本案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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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一审判决以邓某某所在单位湖南铁合集团公司为 、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医疗期工资、交通费等经济损失x.77元;2、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3、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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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履行中,被告在2008年4月开始,安排原告每天只上班2个小时,以期造成双方“事实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为固定证据,被告架设监控设备对原告打扫厕所的每天工作时间情况进行监控录像,并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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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履行中,被告在2008年4月开始,安排原告每天只上班2个小时,以期造成双方“事实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为固定证据,被告架设监控设备对原告打扫厕所的每天工作时间情况进行监控录像,并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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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住房,与广西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2008年、2009年、2010年期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某书》,工作内容为报纸投送等业务。原告林某甲办理有《个体工商户 误工费为445.97元(即x元/÷365天×7天),原告王某乙所签劳动合某为非全日制用工性质,也无其他证据可证实收入数额,故按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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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进被告公司,从事移门测量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1,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被告无故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约定“因本人原因现于2009年11月1日止不再服务于陈某所委托的非全日制兼职工作,现经协商一致,陈某一次性给与黄某乙人民币x元整,作为黄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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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3、博爱公司认为刘某系推销人员,属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不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七,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其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如前所述,双方于2007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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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当事人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和审查,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及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 关系,董XX在XX公司的工作情形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应当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在时间从2009年5月22日开始重新计算。2010年7月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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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单方调整原告的工某地点,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事实。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佐证自己主张的事实。 1、刘某 ,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某个体工某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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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恳求将其留下,并声明不用单位为其缴纳“三金”。在此情况下,只好比照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约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只让其上夜班,即从晚上六点 。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申请人公惠招待所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被申请人2003年3月到申请人处工作开始,双方即构成了劳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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