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刘某甲是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刘某乙、黄某丙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等费用”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刘某乙、黄某丙支付医疗费586.2元,予以支持。虽事故出现在学校内,但被告官窑中学在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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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南木小学是一个公益事业单位,不是法定的监护机构,学校只对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伤害的无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是对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才承担责任,原告女儿的死既不属于校内发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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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护人,因未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红岭小某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其在制定、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上虽 课间巡查,以致校内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对造成原告左眼致残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5%的责任。因被告红岭小某与被告小某乙、潘某某、苏某某并无共同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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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我右眼击伤,后被送往宝鸡市陈仓医院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视力却受到严重影响,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我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未果 ,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丙作为有一定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参与该项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比赛,应当意识到该项活动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存在,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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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在校内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由于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生受到伤害,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吴某甲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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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承担10%的责任。因被告邓某甲、邓某戊是未成年人,其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被告邓某己、陈某某、及被告邓某乙、罗某丙承担。原告受伤的 的危险化学用品,危险化学用品是指毒药、炸药、硝酸等本身与人体接触便可引起伤害的东西,但原审法院却认为酒精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显然,酒精是有消毒、燃烧的功能,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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