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日张弓西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证明刘某以南高压线及电线杆的产权在农网改造前后均属于宁陵县电业局所有,且由其管理。2、证人郭某乙、郭 5、结算清单及宁陵县X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通知单,因均系复印件,应由出具该复印件的单位加盖公章,没公章无法质证。6、2008年元月29日张弓西村村委会的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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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忽视了停放在公路旁的铲车、电线杆的客观存在,与本案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且主观推测张建荣疲劳驾驶机动车,将车驶出路外,应 判决。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本案交通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建荣在凌晨时段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确保安全,疲劳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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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证据,不能作为打报告移挪电线杆的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邓XX的证言证实出事的电线杆归马XX管理,该证明与马XX的证明一致,可以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危险状态,仍然攀爬,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告民权县供电局的下属单位龙塘供电所明知该电线杆存在安全隐患,并派人拉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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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和管理。”,《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 人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罗某某只负有对其被损坏电力设施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维修被损坏电线杆的责任人仍是上诉人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当时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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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和管理。”,《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 人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罗某某只负有对其被损坏电力设施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维修被损坏电线杆的责任人仍是上诉人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当时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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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证明单位行为要有派工单,否则系个人行为的事实; 4、《新圩供电所业扩管理制度》一份,欲证明单位行为的程序和制度。 被告张某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交纳了2600元人民币撤迁费,而被告张某却未将被告李某乙等人要求撤迁电线杆的意思告知被告新田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新圩供电站,并将被告李某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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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均没有显示与原告有何种关系,原告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我们只同意承担电线杆修复或赔偿电线杆的费用,但必须有合法有效凭证。濮阳县X村鹏程砖厂所谓 XX、何XX、张XX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但五人均表示只是受委托对窑厂进行管理,没有投入资金,自愿放弃诉权。 又查明:该砖厂名称为渠村乡刘海鹏程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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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城市管理局的诉讼。首先,城市管理局不是电线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二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责任;其次,城市管理局也不是电线杆 的手续,移交后才归市政管理处管理,道路的管理是由对口的单位管理的,故应驳回二原告对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维护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建设中心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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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侯应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延津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干,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X路管理局。 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中,撞到道路中的电线杆而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及受益人,县电业局对该事故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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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40%);被告金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道路验收交付前有管理职责,明知未移走的电线杆夜晚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或设置明显警示 应承担次要责任;金鼎公司在建修路过程中,虽多次向网通公司、县建设局提出电线杆的迁移问题,但在公路建成后,在没有验收之前,将道路放行,又没有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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