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正确的。原审中,答辩人举证证明该路段移交至红旗区和小店工业园区管理,应由障碍物电线杆的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答辩 的所有人和受益人,答辩人既不是工程建设的扩建单位,又不是施工单位及障碍物电线杆的所有人和收益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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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与妻子宋爱菊到本村北头原窑场承包地干活,在程某丙的地头有一土堆,土堆上是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的高压电线杆拉丝的固定点,因固定高压电线拉丝的石头滚落在程 其它地方所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虽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但本案中程某丙和其妻宋爱菊的行为显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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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个人名下并发放到个人手中。虽然现在该小区的部分住户是本被告单位职工,而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的主体均不是本被告,本被告不是 属于本被告公司员工。门卫室位于中国银行河南分行的高压变电器和供电公司的高压电线杆之间,变电器上明确标示“高压危险”,高压电线杆上明确标示“10千伏”,而高压线距离门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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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张某丁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市政管理局、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设的家庭招待所内,将新圃东街熊耳河边行人道的下水道窖井盖掀开,并在窖井盖旁的桥栏杆和电线杆之间栓一尼龙绳作警示标志。同日下午16时20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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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何某某,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商丘市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 水务公司是罗某某所驾车撞上的电线杆的产权人,依法负有对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由于省道324线的改建,使电线杆立于公路路面上,对电力设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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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发生改变,立于新建道路中间,在道路上客观形成了一个妨碍通行的“堆放物”,该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应为被告衡阳电业局。事发路段系公共道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中“有关单位”应当包括道路管理部门。故道路管理瑕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衡阳市住建局提出其作为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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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公路福田至清溪段工程施工协议书,拟证明事故路段的建设单位和业主为上栗县X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为公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一条 建筑界线内,被告上栗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与公路管理部门一起,调整好电线杆与公路边的相对位置,以符合公路建筑界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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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电线杆位置发生改变,立于新建道路中间,在道路上客观形成了一个妨碍通行的“堆放物”,该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应为被告电业局。事发路段系公共道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在 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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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属于障碍物,禹州市X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作为肇事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消除隐患、 责任。根据禹发禹州市委[2002]X号文件,禹州市X路系禹州市交通局管理下的事业单位,为独立民事主体,原审判决禹州市X路局承担赔偿责任后禹州市交通局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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