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举证期限内第 人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实质是原告之父陈某亭原居住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母万兰云的身份特殊,系“干姐弟”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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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房屋从购买自己一直交房贷,而且原告自2005年起就把房产证,土地证和购房发票藏起来了。自原告怀孕起,自己 当时买房实际是由本人出资;3、证人证言不真实,关于第三者的问题不属实,原告生病部分原因是这个问题,主要是工作问题,夜不归宿是工作原因,也非经常。 被告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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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在庭审中提出二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机关 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陈某丙在争议地无房屋,其系非农业户口就不再具备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被上诉人陈某丙起诉明显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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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的争议地块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与原告的集体土地证互相冲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予以撤销。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安阳县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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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甲要求被告将闫某献的土地证交其保管,责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闫某献的宅院归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闫某献与闫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成立。由于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的方式,每个家庭成员均是承包合同的主体,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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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的争议地块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与原告的集体土地证互相冲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予以撤销。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安阳县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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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土地及1995年建设的房屋是其兄弟共有,其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 因唐某丁缴纳了罚款,原本非法的就变成了合法;其次,政府给唐某丁核发土地证时没有依法进行公告,上诉人并不知晓,既然不知道,对该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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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叨地”收归集体重新分配。2000年5月20日,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将此处土地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形式分配给第三人和某乙作住宅使用,并颁发了集体土地 对原告要求撤销“关于和某甲要求撤销和某乙土地使用证并为其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答复”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在本案中要求撤销第三人和某乙“集体土地证”或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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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一家属于农村村民,1977年就在争议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当时政府丈量宅基地时原告张某甲所建的房屋客观存在,被告在对地上房屋未作 ;兼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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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已去世)取得X号宅基地证(即本案争议发生的地块)。后1992年换发土地证时,原告张来法的43、X号宅基地证分别换发为148、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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