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原告公司在2010年12月26日之前没有正常营运过,被告作为酒吧营运业务人员根本不会有工作内容,不能等同于正常工作及正常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团队 为人员筹组、员工招聘培训、部门制度制定、霓虹灯招牌改造、大厅DJVJ系统连接、固定资产盘点及购置、开业广告及活动宣传等。12月18日至25日酒吧试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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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公司在2010年12月26日之前没有正常营运过,被告作为酒吧营运业务人员根本不会有工作内容,不能等同于正常工作及正常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团队 为人员筹组、员工招聘培训、部门制度制定、霓虹灯招牌改造、大厅DJVJ系统连接、固定资产盘点及购置、开业广告及活动宣传等。12月18日至25日酒吧试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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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公司在2010年12月26日之前没有正常营运过,被告作为酒吧营运业务人员根本不会有工作内容,不能等同于正常工作及正常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团队 为人员筹组、员工招聘培训、部门制度制定、霓虹灯招牌改造、大厅DJVJ系统连接、固定资产盘点及购置、开业广告及活动宣传等。12月18日至25日酒吧试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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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公司在2010年12月26日之前没有正常营运过,被告作为酒吧营运业务人员根本不会有工作内容,不能等同于正常工作及正常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团队 为人员筹组、员工招聘培训、部门制度制定、霓虹灯招牌改造、大厅DJVJ系统连接、固定资产盘点及购置、开业广告及活动宣传等。12月18日至25日酒吧试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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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豫龙公司是用欺骗的手段成立的豫龙公司,郑某丙用设定抵押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出资,石志祥是一个虚设的股东,豫龙公司应属无效设立。 5、郑某丙与被告 》一份。证明:(一)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原告谢某某、徐某乙之间从未有过任何业务往来,起诉主张棉花款时所依据的欠条有伪造、诈骗之嫌;(二)温县豫龙纺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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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绿净公司与新大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关系。2006年2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新大公司购买绿净公司 何建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永隆公司将名下的绿净公司全部(含双方确认的固定资产)转交给郑某甲、何建君,现库存原材料及成品由郑某甲、何建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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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站,现决定拨给经费资金17万元人民币,并对其经营活动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固定资产东风141货车一台(价值x元),来源上级拨给,流动资金(现金)x元 采购供应站自负盈亏,没向劳动服务公司交纳任何费用,也没与劳动服务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及账务往来。劳动服务公司也未向采购供应站下达经济指标计划及任何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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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额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区五交化站担供的发票能够证明该款最后一笔业务发生于1995年5月26日,原告与区五交化站均认可曾在1997年进行过 ,注册资金100万元,由东营市土地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投入,其中货币资金四十万元,固定资产60万元,包括房屋四间计28万元,五十铃汽车一辆计15.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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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平泉县磷镁肥厂(以下简称磷镁肥厂)170万元,东方公司780万元;固定资产中动产部分包括汽车、铲车、装载机、拖拉机,双方按市场价另行协商作价,流动资产 ,扬州市化工设备厂负有产品质量上的义务,不是单纯的债权人,如果要转让这笔业务,应是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依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转让应征得东方公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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