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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便以受赠人在房屋拆迁后应养活赠与人条件无法实现为由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综上所述,被告及第三人关于某合同及公证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对这两份证据予以确认有效。 之和减去其夫妻共同债务(略)元,实际上他们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为(略)元。此共同财产一半即(略)元应先分出为薜某甲所有,余下(略)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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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上述人民币7万元给我。 委托代理人陈桦认为:杨某堂所立遗嘱处分了其耿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且杨某某不属法定继承人范围, 被告自己义务范围,被告不能据此向原告索赔。 综上所述,本院结合双方无争议事实及本院调查事实,对本案认定下列事实:原告耿某某系被继承人杨某堂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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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离婚。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找锁匠打开门锁回家居住。上列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1、原告陈述有 均未提供相应某甲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述金器不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花梨木三人椅子陈述,原告无反驳意见,该椅子应某甲定为原告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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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乙出力修建,应属于全某甲夫妇全某丙、全某乙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仅凭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权利人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全某甲将房屋以20万元价格出售 戊予以追认,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故一审法院以36万元作为诉争房屋价值并无不当。全某甲擅自处分诉争房屋给全某丙、全某乙,全某丙、全某乙收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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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权利,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已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其 被告生活较为有利于完成其高中学业。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愿承担宋某乙部分抚养某,是其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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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一、关于南宁市X路X号亿利城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偿还贷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双方 ,夫妻一直未有改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瞿某李某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有证据证明且不涉及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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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上事实判决被上诉人给上诉人5000.00元经济帮助费,明显法相悖,上诉人得到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帮助费。二、原判决长子王某振由上诉 性质有所不同;还有,这5000.00元钱性质是共同财产还是帮助费,不涉及本案财产实际处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离婚案件财产处分性质,无本质上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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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小孩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丙被告胡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小孩, 康某丙自愿放弃分割,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对婚前属原告所有老屋进行装修,装修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宜分割本物,装修归原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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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所有权是杨某某,不属于杨某勇和职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两人对该房屋不享有处分权。(杨某某杨某勇及职某之间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解决。职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要求秦某返还房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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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确认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1月8日在桃源县X乡 张、椅子10把赠与被告,系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即嘉陵牌男式摩托车1台分割,同意归被告所有,亦系原告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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