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选址意见书和建筑许可证上均未注明所建房屋四至边界。由于X号选址意见书和建筑许可证四至边界不明,造成X号宅基地与2008年7月潢川县X镇建设发展 ,不同意原告建房,由此导致本案纠纷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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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载面积278.5平方米,长13.18米,宽21.13米,四至边界与第三人申请表中的四至边界一致。1997年春天,第三人在该争议地建起三间机瓦房和厕所 高百旭没有到场指界并签字的情况下为第三人核发x%第X号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撤销了嵩县人民政府为张某甲核发的嵩城宅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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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面积各多少。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被告滥用职权,被告对该争议土地无发包权。再次,该处理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生活。请求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杞县X镇政府于2009年4月8日作出的五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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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桃园承包时并未把桃园土地丈量,而只是说大约30亩,并给我指定了四至边界,而这7亩均在当时指定的边界之内。 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处理1410元,由上诉人宁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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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亩堤岸土地系曲水村X村X年、2002年协议内容不符,亦与国家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土地管理规定相矛盾,对保护河道不利,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故依据《 左岸(位于该堤防北岸东西长1250米范围之内:东起孟姜女桥桥头西至杨街村边界、南北长20米范围之内:北起村X路南至孟姜女河北沿共折13亩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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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某水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证载内容为:承包户主姓名高某水;类别荒地;地块名称西某凹;面积833平方米:四至边界东石英砂厂、西 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故本案的争议应由相关部门解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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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侵占为耕地,被上诉人挖沙未影响到上诉人所承包的耕地。双方所在的两村存在土地边界争议,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所以应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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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争的南湾的3.5亩河滩地,边界不清,权属不明,原告说是堰南韩的土地,被告说是春水镇X村委塔湾的土地,原告 管辖,也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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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木林”林地与余某某的“楠竹林”承包地之间的边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相关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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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万元用于行政路西段和胜利路X路建设(自筹)。由于与城郊乡土地边界问题未解决,后协商置换土地面积不够。经协商,不足部分应在现有地界基础上向北 时效,丧失胜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新乡市X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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