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校学生,应遵守学生操守,注意培养自己的个人修养,遵纪守法,尊老爱幼,礼貌待人,稳妥处事,遇到矛盾纠纷时,处理问题方式更不应该过激,其与被告人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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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汉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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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被告东岸乡大苏某学学生,被告东岸乡大苏某学有义务保护包括原告在内的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而被告大苏某学未尽其职责范围内对原告 张某甲系被告大苏某学教师,其在学校教学期间殴打原告并致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对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东岸乡大苏某学承担。被告东岸乡大苏某学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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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丙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应认真接受教育,遵守校纪。被告李某丙与原告发生矛盾后不但没有冷静对待,而且故意拿出刀具将原告砍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 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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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系光山县X乡第一初级中学在校学生,2009年5月12日19点15分,王某甲与同校学生刘兴国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王某甲身上 ,超过了学校应负的责任份额,对超过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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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全是血,我不认识喊的那个孩子,他好像也是化厂学校的学生,我听见就出去了,在校门口南侧一家属楼一个单元门口处躺着,头部在马路牙子上,我到 郭某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涵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户口证明和《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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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支持。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伤害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应分别承担58%、25%、17%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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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系二人在玩耍中发生,故原、被告对该伤害后果均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财政厅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不负有法定的 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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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应当分别由其监护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牟县X镇吕坡小学对其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某义务,其没有及时制止伤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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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原告人王某丙1,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在校学生,家住(略)。系本案被害人谭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蔡某,系附带 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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