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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生产大道(南北走向),该大道经村X组织人力垫土、修复,原告及其他相邻住户共同使用通行至今。位于该大道北端与陈寨东西大街接壤处,原有一坡沟,一九 第三人却四处托人情找关系,并利用自身残疾缠磨,导致被告不顾历史,违反现实,不讲原则作出(2009)X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把所争议第三人家分得废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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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 上诉人王某某、薛某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应当排除妨碍。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某、薛某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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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房屋唯一出路必须向西经李某峰门前后向北通行, 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峰 审判员陈东华 审判员朱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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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不服原裁定上诉称,双方相邻关系协议是:双方之间平等有效权利处分协议,法院应有利双方生产生活和谐原则作出实体判决,简单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 明为相邻关系,实为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双方房屋及院墙均超出了各自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中登记土地范围,该案宅基地使用纠纷首先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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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用于其通风采光。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中诚信、公平、合理原则。上诉人还未建房,影响被上诉人通风采光事实根本就不存在。且上诉人在当地土管部门协调 某某相邻双方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通风、采光等方面因素,避免影响相邻生活居住不便而产生纠纷。被上诉人建房时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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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0倍计算。 原审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家俱厂施工建房,应按 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抗诉机关认为应由水某某与王某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再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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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古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升林,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职工,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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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纵观本案,被告宅基地是否超越使用面积,应以人民政府颁布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但原、被告均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阳 审判员李某森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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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作出某政土[2009]X号处理决定,认定原告与第三人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第三人居西,其宅基相邻土地南北长为8.77米,第三人通行 ,无证人身份证明,其中孙××是第三人之姑父,刘8×是其三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X号证据真假难辨,来源不合法与宅基证不符。第二组第X号证据无证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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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上诉人提出:“砌在共用排水沟口上 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认为维持该砖墙现状,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居住安全,也有利于古城市容整洁。判决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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