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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2010年7月10日,原告姬某与被告王某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诉讼期间,被告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未经原告姬某同意私自将上述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离婚,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故原告主体身份适格。关于被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效力问题,结合被告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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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二原告所有。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同意原告意见。 被告李某丙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1、原告户籍证明一 ,二人婚生子女李某甲归原告张某抚养,该离婚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同时二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1、位于(略)县直幼儿园东、路南城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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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诉讼中变更其为原告,符合其诉讼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牛某某和常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常某东随女方生活,一切费用由男方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牛某某代缴保险费59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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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成立。被告郑某某、陈某某离婚协议书中虽明确约定谁经手债务由谁承担,但这一约定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仍有权 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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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武和刘华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对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3、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 本院再审查明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本院再审只限于对财产部分审理,被申请人文某某一审起诉并未请求分割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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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曾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从此至今未归家,也从未联系过。原、被告婚后无 予以采信。 被告诉讼中,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身份证。原告质证后无异议。 证据二、记账清单。原告质证认为,清单是07年记,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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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其女李×x元,被告借给其女李×6000元。本院审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对房屋折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760元,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占, 。本院驳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然紧张,无和好可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虽然婚前购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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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月起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至今,共计x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首先,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至今,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 合同无效说法,虽然合同对原、被告感情忠诚等道德方面内容加以限制,但是不影响协议中原、被告婚前对财产约定效力,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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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本案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吴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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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中提出不要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同时还提出自愿补偿被告x元 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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