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孩子后不幸夭折,现双方无婚生子女;婚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产生纠纷;2009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系婚约财物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某虽经办理婚姻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不能和睦相处,影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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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之婚姻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性格不合,引起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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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并已生育一孩子,其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中尚不具备《中华人民 只要夫妻双方能珍惜已建立的婚姻,互相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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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进行登记结婚,其婚姻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问题,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之间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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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进行登记结婚,其婚姻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问题,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之间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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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之婚姻依法办理结婚证,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性格不合,互相猜疑,引起夫妻感情不 ,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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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进行登记结婚,其婚姻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问题,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之间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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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进行登记结婚,其婚姻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问题,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夫妻之间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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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而 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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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扔下女儿而不管,弃家出走,至今不归,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系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有关规定,特 。 审判员叶锦荔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淑兰 附一:本判决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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