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高比诗公司对宏丰装饰公司在(略)号额度借款合同中承担的保证责任应当予以承继,(略)号额度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依此变更为高比诗公司,由高比诗公司对(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宏丰陶瓷企业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某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南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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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经济联合社也确认其连带保证责任。故经济联合社应当对(略)号额度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1年5月17日,高比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海市高比诗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某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南海分行偿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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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保证期间,鹤山工行从未要求外经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由外经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1998年12月10日至1999年7月10日,保证期间为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鹤山食品进出口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港币2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2年12月20日止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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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自有的厂房作为(略)号额度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抵押的最高额为430万元的额度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字号为南庄押X号,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海市家雄陶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某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南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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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集团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对在借款 。 二、被告实业公司对集团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财政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75元,由被告集团公司和被告实业公司负担(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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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所有贷款金额,也不是5000万元内的循环担保,本案借款合同的本金是500万元,并不是担保书所指的借款合同,该担保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答辩人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粤中(集团)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从199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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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份; 10、欠息表。 被告生源公司辩称:1、要求核对借款合同的原件;2、因为借款的时间过长,原经办人员已经离开了公司,要求逐笔核对利息。 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南海市生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南海支行清偿借款本金(略).14元及利息(各笔贷款从欠息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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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恒昌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鹤山办事处依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民币270万元给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企业发展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万元及其利息(从1997年12月12日起至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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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邓某某、雷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至2002年5月底止的到期借款81万元及借款的利息(以月利率4‰计算,自2001年3月1日 年1月2日签订一份载有合作经营内容的《协议书》,但双方之间并不具备联营合同的法律特征,依法不能认定为联营合同关系。上诉人邓某某、雷某某主张双方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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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字第(略)号、总字第(略)号)土地使用权作为合同编号98贷6—8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抵押担保贷款本金金额(最高额度为300万元人民币,抵押担保期限从 ,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山晶宝企业(集团)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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