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事处诉第一被告惠州市夏里巴实业公司、第二被告惠州市夏里巴经济贸易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与第一被告于1995年10月19日、1996年6月25日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契约》,意思表示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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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权属其所有的位于江南路X号厂区等物业(详见抵押物清单)为其向原告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原告于1999年6月30日将 的事实及其提交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银行金融机构,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没有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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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同日,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2000年)南中银保字X号《保证合同》,集团公司为涤纶厂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对外借贷业务经营权,其分别与被告涤纶厂、集团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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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至2003年4月20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 经过开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0.71‰。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除约定的贷款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部分应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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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裕公司均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江门中行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其与被告巨泉纺织厂、五邑公司和巨裕 人民币500万元作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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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其分别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各方主体适格,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应认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合同条例第 上述债权依法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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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江门分行职员。 被告江门市巨裕发展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路X号之二金融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江门市五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路 11日变更为江门市巨裕发展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江门中行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其与被告巨裕公司、五邑公司、华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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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茶叶公司、企业集团在诉讼确认借款和担保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茶叶公司应依法履行清偿义务。企业集团在 自愿承担担保,其担保行为,客观上促成借款合同的订立,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佛山市财政局是佛山市政府的财政部门,不是金融机构,这是社会公知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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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供了桂城信用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济公司和南桂集团的工商登记资料、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贷款利息清单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截止2003年11月21日为(略).49元,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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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公司系非金融机构,其与高特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无效合同,大发公司应当知道投资公司系非金融机构 ,原审法院用裁定补正本院判决主文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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