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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合同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还给原告。2008年4月后,被告到南京分公司工作,且被告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所以原告在2008年5月20日 的双倍工资差额。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原告同意按照6000元的标准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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