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本案所涉遗嘱是否违反了该法律 错误。被上诉人仅仅是从经济上进行管理,我父亲不让上诉人与继母一块生活,以免生气;父亲也是希望把遗产留给有残疾的上诉人,以维持其生活,要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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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姚某甲父亲姚某荣、继母刘玉芝原立《遗书》的向阳路X号房屋拆迁后,姚某甲兄妹四人在姚某荣拆迁补偿款和房屋折价款的基础上共同出资修建 已超过诉讼时效,争议的晃洲路X号102房系姚某荣夫妇遗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姚某甲与季某离婚时继承未开始,依法应是姚某甲个人财产。季某答辩称:本案未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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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丁、吕某戊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三被告辩称未私分抚恤金,领的钱全部花在父亲的丧葬事宜上了。 针对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因此,从抚恤金的性质来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继承,而应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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