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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其内容为“丁某:您好是小康,托电工程的事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去调试,没有做完做好,造成并引起贵公司损失,这里给你道歉了!! 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湖北天冠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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