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行为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信贷资产的合法经营行为,完全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为此,上诉人 份,用以证明人保公司的“国寿安心卡”没有卖出的原因是手续复杂。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2004年11月26日对辽宁银监局的批复(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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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过证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另查明,2009年11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漯河监管分局[2009]X号文件批复:“漯河市源汇区X村信用合作社”变 其主张过权利,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原告作为金融机构,面对大额贷款应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切实加强对大额贷款的管理,确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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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耒阳投资公司系耒阳市人民政府针对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本市经济及更好发展 ,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等而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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