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它又有可以实际执行的具体内容: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以法条的形式 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 此外,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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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它又有可以实际执行的具体内容: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以法条的形式 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 此外,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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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正文】 【案情】周某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执行,缓刑期间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但于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周某的故意伤害犯罪,且周某 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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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犯罪,比较容易改造,适用缓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这显然与那些犯罪情节比较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不易改造的累犯是不同的,所以,不能认为他可以构成累犯。 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刑是一种有条件的不执行,而累犯是刑罚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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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来。[1]一些论者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对外国刑法中累犯制度的考察来探讨我国累犯制度的完善。另外,这段时期的理论比较缺乏开拓性,对于外国制度的介绍还过于 。刑法规定累犯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于那些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仍不思悔改、又犯新罪的人,应认为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就应按累犯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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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登了许生群、赵兴军的文章《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以下简称许文)。该文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 和累犯的理论,也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原因,在于经过缓刑考验期的考察,期满时认为不需要执行原判刑罚。既然没有必要执行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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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和第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概念,不应当构成累犯。所以,缓刑犯在缓刑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再犯罪不应当以累犯论处。这样也可以与《刑法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又要求从重处罚累犯,这对于立法者来说确实是个两难的选择。 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刑罚问题,而且是一个如何实施刑事政策的问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63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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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和第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概念,不应当构成累犯。所以,缓刑犯在缓刑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再犯罪不应当以累犯论处。这样也可以与《刑法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又要求从重处罚累犯,这对于立法者来说确实是个两难的选择。 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刑罚问题,而且是一个如何实施刑事政策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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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是应该撤销缓刑,将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而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是否也应该撤销缓刑 并报告工作,以逐步实现监外执行犯监督考察人员的专业化。切实解决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 3、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如果说完善缓刑考察方式,是解决有人员专管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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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害的,也多是故意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理所应当将惩治故意犯罪作为其主要任务。由其所决定,旨在遏制犯罪人再犯罪的累犯制度也应以防止故意犯罪人重新实施 适用缓刑和假释的累犯认定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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