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久,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儿子抚养问题,在分居后儿子主要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 与教育费等费用,故其主张不予全部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名下的车辆系在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归原告所有,结合该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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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提出共同财产有位于南大膳镇合利村三组小三间房屋一套 虽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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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 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答辩意见中表示同意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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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份沅江市南大膳镇众兴村村委出具的证明及原告 婚后因性格不合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且于1993年上半年起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可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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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称,双方自登记结婚后无夫妻生活,感情日益冷淡。2010年7月原告搬离龙漕路XX室。现要求与被告离婚;龙漕路XX室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可归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6元,减半收取计4,073元,由原、被告各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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