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 ,在为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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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于法不悖,本院均予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 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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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李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具备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李信利用担任各种职务 收受贿赂的来源十分复杂多样,既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人员,也有公务员和个体户,就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也不放过,如2003年在济南开会期间,李信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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