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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人员数、户口无关。动迁利益应属于房屋权利人。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来源并贡献。原告的户籍对动迁补偿并无意义。系争房屋拆迁时,被告黄某某、曹丙、孙某、 人数等分征收补偿利益,即由其享有安置房屋1/7产权份额及1/7的现金补偿款的诉请,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原告曾基于与被告曹某甲的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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