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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的“三星”笔记本电脑、“天梭”女表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的被告婚前财产及“”烘干机归被告所有。被告陈XX辩称,婚后双方确无夫妻生活。同意离婚 元。在上述房屋内现有被告婚前财产“信”分体式空调机2台、“信”立式空调机、“信”32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布艺三人沙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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