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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尚余房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50,626.16元。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不好,双方为孩子教育等问题有很大争执,从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至今情况无 多,母子间感情更为深厚。李某乙虽选择与原告共同生活,但主要出于不愿父母离异的心态及经济因素考虑。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具备基本的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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