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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节目系二被告共同运营制作,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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